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余庆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金先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庆贤与被告金先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庆贤、被告金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庆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先祥立即支付原告油漆工资10272.2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开始原告等人为被告分包来的工程做油漆,约定按每次平方米16.50元及原告等人的实际出勤天数分摊劳动报酬(被告实际承包价格为每平方17.50元,被告抽利每平方1元),原告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费外尚应得工资10272.20元。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已结算到全部工程款,但未将原告所得工资付清,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金先祥答辩称:原、被告约定是按每天300元结算工资,而不是按原告诉称的按平方计算。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先祥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0272.2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等人签字的结算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应予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先祥辩称工资应按每天300元结算,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金先祥应支付原告余庆贤加工报酬10272.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金先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彬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