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冷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冷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