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聚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钢材市场A区4排6号。 法定代表人:王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安家崖头村。 法定代表人:初青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聚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60000元,已实现债权10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6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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