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刘金凤,二人均系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兴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滨路南兴融街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MA07LY537U。
负责人:张玉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迪,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李景龙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兴县供电分公司、张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景龙于2021年8月30日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景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