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牟善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544570153。
法定代表人:兰庆义,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年6月1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3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牟善法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存于会计张士振的个人账户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xxxx)412099元。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103执152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2099元。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牟善法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存于张士振个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xxxx)存款,冻结金额41209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秀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