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可某与被告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可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