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旭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人。 被执行人:姜孔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931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姜孔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15元到保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