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12号。 负责人:张永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再审申请人秦正英因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周爱民,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秦、

审理经过

刘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民终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秦正英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本案二审之后,秦正英的女儿刘月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秦正英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秦正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正英提交的鄂襄阳汇驰鉴【2021】临鉴字第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秦正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该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叶静 审判员  杨豫琳 审判员  戴启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占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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