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万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何中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告:卢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万付与被告何中扬、卢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中扬、卢国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万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清付欠原告款本金140000元(庭审中放弃违约金请求),两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5日,被告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用款时间为一年,逾期不还承担30%的违约金。2013年6月1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用款时间为一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二份,该欠据载明被告欠原告款的时间、金额。双方约定用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付给原告款60000元,下欠140000元款。下余款项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付。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何中扬、卢国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协议两份,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借款人:何中扬出借人:张万付今何中扬借到张万付人民币金额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5日止若借款到期后不按时归还,何中扬自愿支付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作为赔偿张万付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协议时间:2013年5月25日协议地点:绍兴市区”;“借款协议今因生意需要特向张万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将于2014年6月12号前归还2013.6.12何中扬”;3.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借款事实;4.被告何中扬、卢国娟归还原告60000元本金;5.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中扬、卢国娟向原告张万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二份,后偿还60000元,下欠140000元,应当偿还。因被告何中扬、卢国娟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中扬、卢国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万付借款本金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何中扬、卢国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士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薛卫东 书记员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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