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李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8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某认可所欠李某某借款本金668000元,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下余368000元借款本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李某某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17元,由张某某负担。因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购买有保险,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2、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001街道024街坊舞钢市住宅楼9#楼704号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已被前期案件处置。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任何股票(股权)。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思域牌车牌照为豫D×××××小型汽车一辆,经落实,该车辆已过户。

三、2021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了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30641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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