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史代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代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