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代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史代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代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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