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绥化市安澜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308532118F,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园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强,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举与被告绥化市安澜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明举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举现以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明举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已由原告李明举
预交,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将原告李明举预交诉讼费2006元退还原告李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