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左岸观澜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尤佩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 被告: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2号1-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飞,经理。 被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经理。 被告:南通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钱莹莹,经理。 被告: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云路以北车间综合楼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 被告:临沂市沂南红泽商贸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东岳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德和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红泽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