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黄某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某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审理经过
韦某明与黄某、黄某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桂1227执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黄某谋于2021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23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1)向黄某、黄某谋支付合同款21714.00元,(2)向黄某、黄某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
在执行(2021)桂1227执恢65号案中,被执行人韦某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韦某明应给付申请人21714.00元,现被执行人韦某明同意自2021年9月26日前给付6010元(已经支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于每个月支付两千元直至给付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恢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