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金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金乔与被告李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金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金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旭玲 书记员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