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原告曲增达与被告王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七行存在遗漏字句,第七页第五六行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鲁079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七行“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补正为“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先行垫付),”。第七页第五六行“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补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