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英红(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陈景勇(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孙英红与被执行人陈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院在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陈景勇名下的位于威海*室不动产。 上述财产如需续行查封,需于查封期限界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提供或不提供,自行承担查封效力自动灭失的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