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南段1051#、1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A250。
法定代表人:冷人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萍,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282907。
被告:钟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仕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蒲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