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智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杜博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智义与被告杜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智义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智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智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5元,合计60元,由原告马智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