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天一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木冲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8075640627R。
法定代表人:刘栋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安县甬安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2758501749W。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冯杰与被告岳西县天一出租车有限公司、来安县甬安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冯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