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信手机城,住所地:德令哈市。

经营者:信小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被告:刘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嘉信手机城与被告刘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信手机城经营者信小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被告刘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嘉信手机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手机款222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份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德令哈嘉信手机城购买手机(型号:华为Nova7pro、3700/台×6台),欠款22200元,原告找被告索要多次无果,12月4日开始找不上人、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去刘蒙家里无人搭理。至今没有偿还,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审理。

被告辩称 被告刘蒙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每月偿还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嘉信手机城由其经营者信小刀之妻杨梦婷实际经营。2020年11月,被告刘蒙在原告处购买华为Nova7pro手机6台,价格为3700元/台,共计22200元。2020年12月1日,被告刘蒙向原告实际经营者杨梦婷出具欠付手机款22200元的《欠条》1张,并承诺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刘蒙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嘉信手机城认可本案未发生保全费、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信手机城与被告刘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刘蒙欠付原告嘉信手机城手机款222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手机款222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本案未发生保全费、律师费,但因索要手机款产生交通费,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刘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信手机城支付手机款22200元;

二、驳回原告嘉信手机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刘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马国芬

人民陪审员 杨开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潇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