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敖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鑫与被告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鑫于2021年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