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住所地邵阳县蔡桥乡南林村12组

经营业主:肖勇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邵阳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肖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东莞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肖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以上三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自荣,曾用名王自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爱叔,曾用名肖艾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以上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贤,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肖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肖水平、肖回生因与被申请人肖爱叔、王自荣、原审第三人肖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5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做出(2020)湘05民申6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肖水平、肖回生不服该裁定,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1日做出邵检民监[2020]4305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做出(2020)湘05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肖水平、肖回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被申请人肖爱叔、王自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贤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肖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邵阳县检察院检察员钱通出庭履行职责。

一审原告诉称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肖水平、肖回生向本院递交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自荣、肖爱叔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证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自荣、肖爱叔于2020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自荣、肖爱叔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再审申请人邵阳县蔡桥乡玉龙砖厂、肖水平、肖回生也均表示同意,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自荣、肖爱叔撤回原审的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湘05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原审受理费2218元,由被申请人肖爱叔、王自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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