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李百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爱玲诉被告李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百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爱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息壹分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1月4日利息为83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百祥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进货时资金困难,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壹分,三个月付一次利息。事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付息,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毫无诚信可言,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百祥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4月24日,原告杜爱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百祥出借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一分,三个月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张水平和西安硕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一分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百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爱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4元,由被告李百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