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晚秋,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董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被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晚秋与被告董某1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晚秋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晚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晚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张晚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