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现住晋城市。
被申请人:南某,现住晋城市。
被申请人:刘某,现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南某、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某、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价值119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南某、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价值119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保全。保全期间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法定查封期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