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66段。

法定代表人:姜传盛,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距,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立平,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A13栋303室。

负责人:李毓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潇桐,吉林德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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