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董国起(董国志亲兄弟),1982年6月24日,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人民路46号(万方汇购物广场10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董国志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1间店铺(1号楼3楼A区165号)租金款18861元,并支付租金6287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6287元自2020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6287元自2021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