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龙井街15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车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