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新文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时代天娇大厦1楼6、7、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14340171D。 法定代表人:张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友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新文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友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新文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新文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颂娟 书 记 员 田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