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将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葫芦岛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齐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