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胡欣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谷艳丽与被告胡欣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谷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谷艳丽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耿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