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支行。住所地:阳高县城新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阳高县龙泉新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03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支行与倪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倪霞在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051153000064****上的存款14531.27元。现因被执行人倪霞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倪霞在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051153000064****上存款14531.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