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阳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昆与被告欧阳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被告欧阳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阳纯归还借款本金79,000元;2.判令欧阳纯以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欧阳纯支付律师费8,000元;4.判令欧阳纯承担财产担保费1,200元;5.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欧阳纯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7日,欧阳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于昆借款9万元,约定2020年6月30日归还。于昆通过银行转账向欧阳纯出借9万元,欧阳纯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欧阳纯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余款未清偿。现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欧阳纯辩称,向于昆借款9万元属实,已归还本金1.1万元,现无还款能力,要求分期归还,每月归还3千元。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不应超出法定标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7日,欧阳纯向于昆出具《借条》:“今借于昆人民币玖万元正,6月30日还。”同日,于昆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7637账户向于昆转账90,000元,备注“借款”。

欧阳纯通过微信转账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3月18日向于昆汇款1万元、0.1万元,合计1.1万元,双方一致认可以上还款系冲抵借款本金。

2021年1月3日,欧阳纯向于昆出具《借条》:“今借到于昆现金捌万元整用于还借款周转经协商定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从借款之日支付每息10%利息,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

于昆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于昆为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服务费1,2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保险服务费发票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于昆提供借条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提供银行汇款凭证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于昆就双方借贷事实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双方对还款金额确认一致,现欧阳纯未能履行剩余还款责任,于昆要求欧阳纯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请,具有合同依据,且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于昆主张借款利息、律师费、保险服务费、保全申请费,均具有合同依据,且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欧阳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于昆借款本金79,000元;

二、欧阳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9,000元为基数支付于昆借款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标准自2021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欧阳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昆律师费8,000元;

四、欧阳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昆保险服务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1.88元,保全申请费941.50元,合计1,993.38元(于昆已预缴),由欧阳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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