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李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胡昌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李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3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云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4月2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昌兴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福明名下在长沙市有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屋信息状态登记为注销。 本院根据调查获悉,被执行人胡昌兴于2017年7月17日与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中部)岳塘国际商贸城认购书”,其在中国(中部)岳塘国际商贸城认购六处门面,据第三人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反馈被执行人胡昌兴认购的六处门面尾款至今仍未缴纳。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云,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经法院强制执行金额9129.47元,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85630.19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云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福明、胡昌兴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