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嘉(特别授权),男,侗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910160019。
被告: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208号(启生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5900014A。
法定代表人:夏建阳,系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夏雪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雪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雪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雪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