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爱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263元,减半收取6131.5元,由上诉人张爱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