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吉顺特农机水泵购销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镇政府西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3600458194。
经营者:赵明,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国泰商业大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20027。
法定代表人:陈庆霞,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华,男,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吉顺特农机水泵购销供应站与被告北京顺义国泰商业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3575元,并告知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北京市吉顺特农机水泵购销供应站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原告北京市吉顺特农机水泵购销供应站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吉顺特农机水泵购销供应站撤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刘飞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