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月,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学,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某婷,女,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永,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学、冯某婷、王某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学、冯某婷、王某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