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沈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99号文昌楼三楼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代收人:虞旭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芬,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章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沈谦诉被告李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章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沈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