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迎宾路东侧。 负责人:韩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龙杰、陈逸婷,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静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邱礼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李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杨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被告李静娜、邱礼坤、李海明、杨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娜、邱礼坤、李海明、杨丽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1.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