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邵毅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王天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顾琍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毅然与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毅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返还申请执行人邵毅然借款本金1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顾琍琍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有执行价值的保险;被执行人王天章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顾琍琍在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67.48元;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顾琍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存款669.78元。被执行人王天章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1037.2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王天章、顾琍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8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震云

审判员黄博

审判员杭新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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