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人。 被告包吉仁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沙卜日台嘎查曹家铺*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白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大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