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E8BP06。 法定代表人袁桂荣,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金洲申请执行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金洲支付劳务费5000元;如逾期偿还,被告同意对上述款项自2019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因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洲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1年1月28日、2月20日、3月15日、4月21日、5月20日、6月18日、7月20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2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3月26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通过查询,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1件,未发现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告知本案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相信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403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升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龚建华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陈金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