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远,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长青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润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百润房地产公司对查封其名下阜康市公园6号小区63号楼1单元101室楼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新2302执53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执行查封公园6号小区63号楼1单元101室住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百润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售方,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条件,百润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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