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一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杨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杨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一洋与被告杨国良、杨阴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苏一洋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一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一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