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玉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张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金玉坤与被执行人张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2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素红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玉坤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人金玉坤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922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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