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
被告:张寿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畴与被告张寿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春畴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畴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王春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