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