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玉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车廷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单连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玉新与被执行人车廷昊、单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车廷昊、单连雪应长话申请执行人温玉新借款本金9500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75元。逾期,被执行人车廷昊、单连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玉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该案冻结二位被执行人四个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6790.35元,已发放申请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瑞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